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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内审工作制度

2009-07-05  纪检监察室    访问量:

  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的经济管理工作,维护财经纪律,提高经济效益。根据审计法及上级有关制度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订本制度。
 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、各经济实体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。
 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级机关(省农业厅、省审计厅、省教育厅)和学院领导下,依法依规开展工作。
 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程序
  第四条 审计范围: 学院预决算与财务收支执行情况。
  1、基本建设与专项投资预决算执行情况。
  2、小型与零星维修达到一定金额的预决算执行情况。
  3、对外采购与各项招投标、议标活动。
  4、学院各部门、各经济实体经济合同与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。
  5、各部门的各种收费与开支。
  6、科级以上干部异动,其财务、财产移交。
  第五条 审计程序
  (一) 预算
  1、学院预算;应根据学院财力,由计财处做出年度预算计划草案,汇同内审处一起审核。并报院长和院长公办会议批准。
  2、专项投资预算;由后勤部门根据项目的批文、投资规模、设计方案(图纸)等相关资料制订预算计划,由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和审核计划,并报送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。
  (二) 决算
  1、财务决算报表;计财处将全年经济活动执行情况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内审处备案,必要时进行审计。
  2、专项投资决算;根据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,比照预算计划,由计财处送内审处审核,必要时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  3、经济实体的财务决算;每半年提供一份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分析交内审处,必要时内审处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计。
  (三) 小型维修及零星维修
  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,五十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,后勤处需做出本项目的预算计划,汇同计财处和内审处审核,再确定投标、议标的上限值。
  (四) 材料采购及设备采购
  各采购部门需按预算计划报计财处,计财处根据金额大小、数量的多少与内审处协调,按制度、按程序进行。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,并进行市场调查或跟踪采购。
  (五) 各部门(含实体)经济合同及协议的签订,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送内审处,内审处在一个星期内及时反馈有关建议。
  (六) 各部门的各项收费,必须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,并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,方能收费。
  (七) 科级干部异动,其财务和财产的移交,内审处参与监督。
  第三章 审计要求
  第六条 审计基本要求
  实事求是、坚持原则、查错防漏、改进管理、提高效益。
  第七条 审计具体要求
  (一) 基建维修项目进行议标。参加议标单位必须有3家以上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内审处接后勤处议标通知三天内派人参与。
  (二) 基建维修应严格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认真搞好基建维修项目的内审工作,做到真实准确,
  (三) 学院的各项物资、材料采购,凡金额在5 千元以上的项目,各部门需提前1 天告知内审处,内审处2天之内派人参与采购。
  (四) 各部门、经济实体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,按审计要求提供资料,接受审计。
  (五) 学院各部门的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,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。
  (六) 科级以上干部离任,应办理财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。异动人员应积极主动,在规定期限内办好移交。内审处接人事处通知后,5天内派人参与移交。
  第四章 审计结论
 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应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。审计结论应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见面签字后,再报学院领导。
  第九条 对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和审计法规的部门,应报学院领导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,应及时报告学院领导,严肃处理。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。
  第五章 附 则
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审处负责解释。
 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学院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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